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头镇不罚决字〔2021〕001号
当事人:李福 地址:承德县头沟镇汤泉村
根据我执法队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2日对你 在自家房屋门前开沟挖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上述行为未经审批,私自建设属于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经审批进行临时建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立即改正了其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头沟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县头沟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