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使用工作制度
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条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及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各行政执法机构全过程记录资料,随机抽查执法过程中全记录情况。
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