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变更 |
设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部门内部 承办机构 | 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卫生监督所一、二、三、四科 |
责任岗位 | 受理(行政许可科,潘莉、崔久凤,1个工作日)→现场核查(监督一、二、三、四科,李子章、郝建伟、杨惠清、崔丽华,3个工作日)→审核(副所长,李金生、王永利,1个工作日)→签发(所长,高金阳,1个工作日)→办结(行政许可科,潘莉、崔久凤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 | 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审核(1个工作日)→签发(1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314——3110777 |
办理条件 | 材料齐全即可办理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