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审批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
部门内部 承办机构 | 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卫生监督所一、二、三、四科 |
责任岗位 | 受理(行政许可科,潘莉、崔久凤,1个工作日)→现场核查(监督一、二、三、四科,李子章、郝建伟、杨惠清、崔丽华,3个工作日)→签发(所长,高金阳,1个工作日)→办结(行政许可科,潘莉、崔久凤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 | 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签发(1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314——3110777 |
办理条件 | 材料齐全即可办理 |
需提交的全部 申请材料 |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