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冀财农〔2006〕14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在符合上级当年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编制指南要求条件下,主要用于支持发展我县贫困村能够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优势产业和对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及就业岗位培训的扶贫项目,在资金投向上坚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集中进行资金投放,使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县、乡财政部门按扶贫资金报账制要求,对上级拨入和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有关会计制度设置专账、建立专户、明确专人管理。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请求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乡财政部门会同县扶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
县、乡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对报账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县扶贫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强化扶贫项目的考察、论证、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对贫困村、贫困户申报的项目,由县扶贫管理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项目地点,考察论证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九条 县级和乡镇、村扶贫项目,由县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计划文件,在核定单个项目额度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建设任务。乡镇、村项目经乡镇主管领导和财政所汇审并报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县级项目直接报县审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村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任意调整项目类别、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对不按规定组织实施、随意调整项目及弄虚作假的,不予报账。
第十一条 自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之日起,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村未组织施工的,县财政将收回资金,并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到其他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扶贫项目方案组织项目施工,县级扶贫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督。
项目实施前,乡镇、村书面向扶贫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县扶贫管理部门对项目地点及项目负责人留存影像资料;项目竣工后,乡镇、村组织项目自验,并书面向扶贫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扶贫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再次对项目完工情况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专业银行开设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对全县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管理。各乡镇要相应设置扶贫资金专户专账,对乡镇、村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记账核算。
第十四条 审核批准的报账资金由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拨入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财政专户。乡(镇)财政接到核拨的扶贫专项资金,要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等额拨款到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商或农民手中,不得提取现金支付,全部资金必须转账结算,不得再转入农经站。
第十五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实行拨款制。试点村扶贫互助社的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和互助资金使用计划经乡镇、村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县扶贫、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拨付互助资金。乡镇财政所收到县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扶贫互助资金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扶贫互助社在金融部门开设的互助资金管理专用账户。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十六条 县级直接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承担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按审批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报账;乡镇、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乡镇财政集中汇总,按审批程序经县扶贫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县财政部门报账,报账时,扶贫村负责人与财政所负责人必须同时到场方可报账。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可实行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报账和项目建设完工后一次性报账两种方式。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分阶段报账。即:完成项目建设60%和竣工验收合格两个阶段各报账50%;10万元以下的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报账提款。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和工程招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对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的单项工程,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承包合同(协议),村干部不得插手承包工程。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村要首先逐级组织自验,并填写《自验单》(自验单要有10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留指纹)后连同《验收申请》报请县扶贫部门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扶贫部门签署意见,到县财政部门报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不报账,待其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到县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所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包人获取的原始凭证真实性。物料要有出售方出具的原始发票,不得由税务部门代开;税务部门代开的工程类发票必须附有项目建设内容明细情况表,同时所有原始单据报账时要有经手人签字和村主管财务领导签字以及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 报账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财政凭以下手续到县财政部门审核报账:
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审批表;
2、费用支出明细表;
3、县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5、项目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报表及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求原始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禁止“白条”或不合法单据报账;
6、公开招标承包的项目,须具有合法的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和工程预、决算;
7、未实行承包的项目,有经县扶贫管理部门审核的建设单位的项目“报账清单”。
第二十二条 对扶贫资金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凡10万元以上的扶贫资金工程项目,县财政部门商扶贫部门同意后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投资计划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乡镇财政负责管理。直接到户的补贴项目不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财政部门再将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培训费、项目管理费等管理性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按上级部门批准的资金计划,实行“滚动报账”的方式核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对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完整的报账手续及时审核报账。对经审核批准的扶贫报账原始凭证由县财政部门加盖“承德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审核专用章”后退乡镇财政所记账,县财政部门凭经报账单位签章确认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登记全县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明细账。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 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以工代赈项目没有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的);
(二)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 原始单据不合规的或审核签字手续不完善的;
(四) 费用支出超项目规定范围的;
(五)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没有审核意见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扶贫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整个项目建设完成后批准报账前,对拟报账项目具体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村予以公示并拍照留存,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可报账,如有不同意见或举报,待调查核实处理后再行报账。
分阶段报账的项目在最后一次报账前,对全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资料要严格按照乡镇财政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完整保存。县、乡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乡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县财政对资金的使用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封闭运行。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账、随意变相挤占挪用资金的乡镇或部门,县财政部门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承德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承县财农〔2010〕7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 扶贫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报:省财政厅。
承德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