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清单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行政许可 | 18001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02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03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04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05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06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07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08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地方道路管理站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09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运输管理所 | 运输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40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八条 | 企业、个人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0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运输管理所 | 运输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企业、个人 |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1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运输管理所 | 运输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号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企业、个人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运输管理所 | 运输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运输管理所 | 运输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企业、个人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4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运输管理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 企业、个人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5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运输管理所 | 运输管理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 企业、个人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6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个人 |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7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其他组织 |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8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四条:船舶和海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19 | 船员服务薄签发 | 地方海事处 | 地方海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 个人 |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2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工程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3)《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4)《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乡村公路及小桥建设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8021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 工程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33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第41条;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4)《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15条。 (5)《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 乡村公路及小桥建设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