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设定依据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 三条、第五条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中心住建窗口和监察二队 |
责任岗位 | 1、受理(住建窗口,卜凡、孟翠华,1个工作日) 2、审批(主管局长,尚志国,1个工作日) 3、办结(住建窗口,卜凡、孟翠华,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 | 1、受理(县, 1个工作日) 2、审批(县, 1个工作日) 3、办结(县,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314—3010585 |
办理条件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九条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人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极其附属设施正常巡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6、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2份(市政股盖章,主管领导签字)。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排水口示意图一张。4、其他办理事项回执(主管股长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