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
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 森防治检疫站 |
责任岗位 (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 受理(林业窗口张春华、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森防治检疫站田玉坤、12个工作日)→缴费(森防治检疫站田玉坤、1个工作日)→办结发证(林业窗口张春华、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 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12个工作日)→缴费(1个工作日)→办结发证(1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3116065 |
办理条件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楂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省际间调运需要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