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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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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单位
:
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2立方米以上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4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