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前公开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项目名称
: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执法单位
:
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的罚款。
一般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的罚款。
较重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