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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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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单位
:
承德县林业局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一般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或者配备护林员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较重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