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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承德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10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陈大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开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政策

2021年起,省、市、县均实施了烟花爆竹的全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

三、下步工作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政策的执行部门,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省、市、县的相关政策,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感谢您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