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县资规罚字〔2023〕第01号
当事人:承德县德隆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县甲山镇二道河村
我机关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对 你公司越界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承德县德隆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河白云岩矿,该矿区运输道路右侧1号矿体超出了采矿证的批准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企业矿山检查表,2、询问笔录,3、现场勘查照片、4、储量核查报告,5、价格认定结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矿产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6714元;
3、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计36714元+10000元=46714元(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壹拾肆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缴款识别码,缴至承德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承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内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