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承县政办字〔2023〕22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权责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人员。
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
(三)未按照规定经过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作出决策的;
(四)经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
(五)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作出决策的;
(七)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决策的;
(八)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解释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承德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