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办事指南
一、依据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应急危化〔2022〕150号)
二、要求
一是在审批过程中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指导申请人规范填报、提交申请材料,切实做到便民利企,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是实施分类办理,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制涉及许可事项范围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企业名称等4个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
四、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延期
申请人自愿按照告知内容提交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一律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统一由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平衡的事项,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按承诺要求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材料,未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申请人自愿按照告知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于7个工作日内,按承诺要求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材料,未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附件:1.《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涉及应
急管理领域事项(共4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延期告知承诺书
3.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告知承
诺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告知
承诺书
5.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告知承
诺书
附件1
《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涉及应急管理领域事项(共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业务办理 项名称 | 行使 层级 | 省级行业 主管部门 | 告知承诺类型 | 一般程序申请材料 | 告知承诺书代替的申请材料/ 可限期补齐补全的材料 | 备注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型 | ||||||||
1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注册地址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2.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
1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2.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
1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变更企业名称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
1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 市级、县级 | 省应急管理厅 | 承诺限期补齐补全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仅限于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延期
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延期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书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延期
二、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2.经营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
3.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相关经营行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注册地址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书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注册地址
二、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2.经营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2项、第3项。
3.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相关经营行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书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2.经营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2项、第3项。
3.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相关经营行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告知承诺书
〔____年〕第__号(一式两份)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办理时还须填报以下内容
委托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书
本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现就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二、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三、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2.经营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五、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材料情况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1项。
2.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事后补齐补全的材料:
第2项、第3项。
3.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补齐补全。
六、承诺效力
对于符合告知承诺申办情形的,在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承诺并签字签章确认后,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双方签章(含电子签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七、监督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相关经营行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同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因监管规则或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诚信管理
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因作出虚假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被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记录备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公开范围及期限
公开范围:县域内
公开期限:长期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已经满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仅适用承诺限期补齐补全事项);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