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文件

承德县全面贯彻落实燃气领域重点安全监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全面贯彻落实燃气领域

重点安全监管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燃气行业安全监管监察水平迈上新台阶,县安委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燃气产业规划、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公共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入手梳理了燃气领域亟待解决的若干重大事项,明确了责任,请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转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燃气行业领域规划。当前我县燃气领域存在的大部分问题,从根本上讲,是我县燃气行业规划设计落后于城市发展、人民需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县住建局应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统筹考虑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因素,对我县燃气管网、经营网点、配送网点等各项燃气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提前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依法依规鼓励和引进优秀公司参与我县燃气经营,依法依规鼓励和吸引优秀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二)加快推进小区内瓶组间安全隐患治理。下板城街道办提出的一些小区瓶组间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进行全面排查,清查我县是否还存在类似情况,逐一登记建档,牵头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尽快解决小区内瓶组间安全隐患问题。并要求县住建局今后加强燃气行业和建筑设施规划设计,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按照《城镇燃气条例》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等规定,完善我县燃气行业远、中、近期规划方案,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建立县级燃气行业领域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县住建局要发挥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交运部门、各乡镇成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单位应全力保障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设;在不开展联合检查时按照职责各自开展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开展全县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群众举报、下级反馈的燃气领域运输、经营、储存、充装、使用等方面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快查快办,定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行动,形成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强大震慑,实现案件线索移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信息反馈无缝衔接。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警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县交运局要牵头公安部门建立路警联合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机制。依托现有的路警联合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增强打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合力,建立案件线索移交、立案查处、信息共享的协调机制。

(五)解决燃气配送人员方面的问题。由县住建局牵头按照《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监督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符合规定资质和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以上人员及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六)加快推进我县气瓶(不仅限于燃气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文件精神,落实有关的各项工作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压缩非法气瓶生存空间。对市场监管局燃气专项行动总结中提到的部分燃气经营企业气瓶实有数量与登记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组织查处,联合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监督企业建立自有气瓶台账、并监督企业履行登记手续。

(七)建立乡镇燃气领域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乡镇必须建立由燃气监管业务股室、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和所在地派出所共同成立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开展常态化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八)加强工贸领域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对县住建局在燃气行业专项整治总结中提出的工贸行业燃气建设设施的有关问题。做如下分工:

燃气供气设施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负责。燃气供气设施无论设置在厂内还是厂外,应由住建局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办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监督企业履行燃气建设项目核准手续,承担相应的打非治违职责;

燃气设施规划监管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自身职责,配合县住建局做好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燃气作为工业原料参与生产环节和行为过程的安全监管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城镇燃气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有关“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的排除适用原则,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工业企业厂内燃气用于工业原料使用环节和过程监管。

燃气设施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对当前燃气经营企业设在工贸企业用于生产的供气设施,因审批手续不全私自供气的。由住建局牵头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厂区内依法取得合法手续的燃气供气设施,移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县环保分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在推进气代煤环保替代项目过程中,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改革实施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承德市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制度》(承市安办字[2020]66号),在项目可研论证阶段,开展全面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充分征求住建部门意见。

(九)推进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自闭阀或带有自闭功能的报警器安装。县住建局在专项行动反馈汇报中关于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自闭阀或带有自闭功能的报警器安装问题由县住建局尽快报请县政府出方案,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统筹考虑民生和安全生产问题,加以推动。

(十)强化执法监察,全面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县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执法效能,严打重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要监督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频次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十一)设置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由县住建局负责,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设置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驻村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应在所在村显著位置公示必要信息和联系方式。

(十二)设置村燃气安全协管员。由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各乡镇按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对农村燃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县住建局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其培训。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必要信息和联系方式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十三)明确县住建局燃气行业主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住建局承担县域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牵头组织开展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承担燃气建设、经营、储存、使用环节的打非治违职责。

(十四)明确县公安局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县公安局要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对非法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含燃气)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十五)明确县市场监管局气瓶(不仅限于燃气气瓶)安全监管责任。除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依法由住建部门负责查处外,其他气瓶(不仅限于燃气气瓶)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履行相应的气瓶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规范充装作业单位、作业人员、作业制度、作业场地、作业装备,确保气瓶充装过程安全,承担相应的打非治违职责。

(十六)明确各乡镇党委政府燃气领域相关打非治违责任。按照2020年7月27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县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对违反燃气经营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和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乡镇承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协助上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十七)关于县高新区燃气行业监管职责划分。对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燃气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由县住建局直接履行,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协助县住建局依法履行燃气领域安全监管责任。


                                                                                                             承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