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认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于2021年4月2日立案调查。
我单位于2021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头镇罚告字2021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头镇听告字2021第00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邱安自动放弃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邱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