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匠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
序号 | 处罚文书编号 | 违法事实 | 违反条款 | 处罚结果 | 案件类别 | 所属系统 |
1 |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51号 | 承德县海清建材商店(李海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公牛牌插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由自己合法取得且无法说明商品提供者。 | 没收型号为GN-A03(无线)公牛牌移动式插座12个和型号为GN-609公牛牌移动式插座1个,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知识产权 |
2 |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72号 | 承德县鑫欣蛋糕屋(马淑凤)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蛋糕)生产经营活动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第十九条
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600元 | 行政处罚 | 食药 |
3 |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73号 | 刘保全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 承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暖用煤治理的通告》、2020年3月23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运输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通告》和2017年7月12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承县政[2017]18号)以及2019年8月19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烧散煤区域的通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没收散煤2.56吨,罚款3328元 | 行政处罚 | 工商 |
4 |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74号 | 承德县强颖商店(姜伟才)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 | 行政处罚 | 食药 |
5 |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88号 | 王柏彬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散煤)案 | 承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暖用煤治理的通告》、2020年3月23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运输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通告》和2017年7月12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承县政[2017]18号)以及2019年8月19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烧散煤区域的通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没收散煤7.72吨,没收违法所得314元,罚款19600元 | 行政处罚 | 工商 |
6 | 承县市监处字(2020)第195号 | 孙德辉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 | 承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暖用煤治理的通告》、2020年3月23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运输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通告》和2017年7月12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承县政[2017]18号)以及2019年8月19日承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烧散煤区域的通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没收散煤2.22吨,罚款3996元 | 行政处罚 | 工商 |
领导审核(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