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县城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下板城镇帝贤西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本方案征收改造范围:东至帝贤西街,南至规划富康路,西至富城小区,北至迎宾路,涉及迎宾路南侧、帝贤西街西侧棚户区改造工程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集体土地、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此次改造征收集体土地约54亩,改造农宅约108户。
二、征求意见时间
公布方案及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2日。
三、实施时间
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
四、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两种: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商品住宅楼房按45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以宅基地证为计户依据,每户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45万元人民币补偿。
(二)回迁安置
在本方案拆迁范围内回迁安置。
以宅基地证为计户依据,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住宅楼一套。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建筑面积少于部分由征收人按45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4500元/平方米购买;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购买。
地下室根据设计规范要求,以宅基地证为计算依据,每户配建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地下室,超出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1800元/平方米购买,少于10平方米的少于部分由征收人按照18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被征收人自行办理不动产权证,办证所需契税(限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由征收人负责,公共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五、房屋、宅基地、自留地的征收与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农宅及构筑物的补偿
1.房屋补偿:被征收的农宅院内的主房、小房、院墙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其他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无审批手续且已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按新旧程度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的建筑安装剩余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2.宅基地土地补偿方式:采取置换商业用房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拆迁户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选择置换商业用房的,以宅基地证上批准的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1:0.3(即每平方米宅基地置换0.3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标准置换商业用房。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建筑面积少于部分由征收人按80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8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购买。被征收人自行办理不动产证,办证所需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2)选择货币补偿的,商业用房以宅基地证上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1:0.3(即每平方米宅基地置换0.3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标准补偿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000元给予货币补偿。
3.巷道和零散地按11.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村民自留地的补偿,在河北省政府确定的我县征地区片价标准(11.5万元/亩)的基础上,增加8.5万元/亩的安置补助费。
(二)奖励和挑选房号
1.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搬出并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1万元,在规定时间以外搬出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2.以宅基地证为计户依据,每户给予被征收人装修补助费3万元。
3.在规定时间内搬出的户,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房号,同一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以抓阄的方式挑选房号。
4.如被征收户需要额外再购买拆迁范围内的商品住宅房的,可按照该项目销售价格的标准优先购买。
六、搬迁补偿、临时过渡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农宅,每户给予800元搬迁补助费,需回迁的每户再给予800元的回迁补助费。
2.过渡期限暂定为3年,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按过渡的实际时间计算,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验收后的时间为起点至交付新房钥匙时间后延两个月止。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先预付2年,剩余部分按季度及时给付。提前结束过渡期的,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延后2个月止,以后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宅基地证上的土地面积计算,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不需回迁的住户只支付搬迁补助费,不给予补偿回迁补助费,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3.被征收非住宅、经济行为合法的商业房屋按上一年度纳税额或本年度征收前半年度纳税额产生的相应利润,按6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如不能提供纳税额及产生的相应利润,按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七、其它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和土地。
(二)计户依据:以被征收人宅基地证为计户依据。
(三)本《方案》所提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五)为保证征收工作的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搬出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在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应切实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煤气、水、电等意外事故发生。
八、本方案未预见的情况,另行商定。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下板城帝贤西街棚户区改造工程。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