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办〔2020〕20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城镇(乡)居住小区
配建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承德县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承德县城镇(乡)居住小区
配建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的建设管理,依据《河北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改〔2019〕9号)《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19〕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62号)及《承德市关于加强中心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承市城管〔2020〕2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时,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乡)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结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
第五条 未出让的居住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教育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出具规划条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及移交等管控要求。
第六条 新出让居住用地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相关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并结合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和无偿移交等要求,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第七条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依据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审查,教育主管部门重点对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宗地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安排在项目建设的首期,未安排在首期的,可预交幼儿园代建费,后期配建完工后予以返还。方案审定通过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县教育和体育局签订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项目,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落实完成配套幼儿园事宜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无配套幼儿园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实施幼儿园异地代建,经县政府同意后土地使用权人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幼儿园协议,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由教育部门确定认可。
(二)用地规模小的项目,修规方案经规委办或县规委会审议同意,可不单独建设配套幼儿园,但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委托代建。
(三)项目周边300米范围内没有普惠性幼儿园、或者已有普惠性幼儿园但容量不足,本项目应建设配套幼儿园。具体配建标准、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控制要求执行。(详见附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一览表)
(四)项目周边300米范围内有普惠性幼儿园且容量也能满足本项目需求,本项目可不建设配套幼儿园,但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委托代建。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进行联合验收。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时应进行基本装修,验收后即能使用。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县教育和体育局,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项目批后监管和批后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无偿移交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不能办理验收、备案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遇有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一览
附件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一览表
学校类别 | 班级数 | 适龄儿童 (人) | 服务人口 (人) | 容积率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备注 |
全日制幼 儿园 | 3班 | 90 | 小于3000 | 0.55 | 796-1009 | 1447-1835 | 服务人口计算方式:规划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30平方米。(30平方米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
6班 | 180 | 3001-6000 | 0.58 | 2193-2665 | 3781-4595 | ||
9班 | 270 | 6001-9000 | 0.62 | 3145-3838 | 5073-6190 | ||
12班 | 360 | 9001-12000 | 0.65 | 4003-4908 | 6158-7546 | ||
寄宿制幼 儿园 | 3班 | 90 | 小于3000 | 0.55 | 833-1051 | 1515-1911 | |
6班 | 180 | 3001-6000 | 0.58 | 2275-2745 | 3922-4733 | ||
9班 | 270 | 6001-9000 | 0.62 | 3267-3958 | 5269-6384 | ||
12班 | 360 | 9001-12000 | 0.65 | 4165-5072 | 6408-7807 |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