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文罚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处罚内容)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