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 )文保告字〔 〕第 号
:
本机关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文保字〔 〕第 号)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送鉴定机构鉴定。
□退还当事人。
□随案件移送 处理。
□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其他: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承德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