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承县市监〔2020〕27号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0年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经检大队、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承德县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
近年来,医美类化妆品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投诉举报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对美容美发机构中化妆品的监管,规范医美类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县辖区内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2020年承德市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2020年承德县化妆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落实,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得到提升。
(二)推动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产品来源明确、真实可靠。
(三)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化妆品标识、标签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市场不断净化,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用妆安全。
二、整治范围
承德县辖区范围内美容美发机构。以各分局为单位,对辖区内有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美容美发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美容美发机构检查覆盖率100%。确定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为试点,创新化妆品监管模式,接受市、县化妆品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三、重点品种
宣称具有育发、染发、烫发、美白、防晒、美乳、健美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宣称祛痘、抗粉刺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企业非法自制化妆品等。
四、整治内容
(一)化妆品合法性: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许可批件,且许可批件在有效期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经过许可或备案;是否有非法自制化妆品。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许可批件或备案文号。
(三)索证索票:是否索取并核实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化妆品批次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等。企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产品有效期后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四)台账建立:企业应建立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产品有效期后6个月。
(五)产品宣传: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药用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店内化妆品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清查摸底阶段(2020年4月-6月)
各分局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底数,根据监管底数确定整治名录(此名录于4月25日前报县局药品化妆品监管股,具体格式见附件6),以此整治名录为基础,建立并完善监管台账。检查过程中,向美容美发机构发放《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见附件1),明确企业权利和义务,加强守法自律意识。各分局要认真梳理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检查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7月-10月)
各分局要结合实际,根据整治方案,对美容美发机构逐个开展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掌握的情况和企业索证索票情况,从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中选取可疑度高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全部网上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对经营使用添加禁用物质的化妆品,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在检查中发现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暗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或使用医疗术语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进行备案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经营;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拒不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发现违法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产品来源、去向、数量等,并及时将违法产品情况通报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协查。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1月)
各分局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的监督检查制度,构建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于整治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县局将在全县范围内推广、通报表扬并上报市局,进一步提高我县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分局要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此项工作将纳入县局对各分局年终考核。要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落实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基本指标。
(二)加强培训宣传。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切入点,加大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宣传,有重点地对美容美发机构进行培训,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守法自律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化妆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特别是美容美发行业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推进社会共治。要加强与卫生监督部门等美容美发机构管理职能的部门沟通协调,通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积极发挥行业自律职能,提倡建立承德县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打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全社会参与整治行动。
(四)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整治要求依照检查记录表内容逐项检查核实,确保整治效果,防止走过场。各分局要加大对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查办率较去年有所提高。结合国家药监局公布的抽检信息和国抽、省抽抽检结果及索证索票检查情况,从重点单位、重点品种中选取可疑度高的产品开展溯源检查。我县本年度计划核查产品130批次,问题产品确认数量不少于26个。(城关分局核查产品60批次,问题产品确认数量不少于12个;六沟分局、高寺台分局核查产品各20批次,问题产品确认数量不少于4个;三家分局、安匠分局、甲山分局核查产品分别为10批次,问题产品确认数量不少于2个。)各分局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化妆品溯源抽查记录表(附件4),检查结束后上报县局药品化妆品监管股,由县局汇总后报送市局。对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要及时向标示生产企业发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附件3),要求企业书面确认。确认告知书应附可供企业进行确认的实物、图片或其它资料,确认告知书的送达应采取妥当方式(如特快专递),保证获得送达回执或其它已送达的证明材料。
(五)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分局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取基础较好,管理较规范的单位进行指导培训,帮助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树立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六)做好整治总结。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分析评估工作,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化妆品监管水平,净化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经营市场。各分局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化妆品溯源抽查记录表(附件4)、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县局药品化妆品监管股,2020年12月2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县局药品化妆品监管股。
联系人:黄荣宝 电话:3115726
附件1: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附件2:现场检查记录表
附件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附件4:化妆品溯源抽查记录表
附件5: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6:承德县美容美发机构名录
附件7: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各美容美发化妆品单位:
化妆品监管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美丽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质量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二、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并核实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三、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
包括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购入化妆品时,应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必须标注
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国产化妆品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等;
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
五、应建立购货台帐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购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产品有效期后6个月。
六、不准经营使用以下产品
未获生产许可的化妆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套号冒号的化妆品;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
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
未经进货查验的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七、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化妆品消费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2
现场检查记录表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3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在 采集到 样品,该样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商标为 ,规格为 ,包装状况(储存条件)为 。
请你单位派相关人员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证明,于 年 月 日到 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者在《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上标明确认意见,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不确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检查美容机构 | 家次 | |
检查美发机构 | 家次 | |
检查其它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家次 | |
抽(检)查化妆品数量 | 批次 | |
抽验化妆品数量 | 批次 | |
查扣非法添加化妆品数量 | 盒(瓶) | |
查扣非法添加化妆品货值金额 | 万元 | |
责令停止经营单位 | 家 | |
立案数 | 起 | |
货值金额 | 元 | |
罚没金额 | 元 | |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 件 |
此表每月20日前将本月数据报药品化妆品监管股。邮箱:383433093@qq.com
附件6
承德县美容美发机构名录(2020年)
序号 | 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地址 | 法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经营范围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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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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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10 |
此表为本年度整治目录,4月25日前报药品化妆品监管股。邮箱:383433093@qq.com。
附件7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唐 银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吴春兴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王艳辉 药品化妆品监管股负责人
张瑞峰 城关分局分局长
吕可心 鞍匠分局分局长
朱云平 甲山分局分局长
李柏林 六沟分局分局长
贾国新 高寺台分局分局长
白玉武 三家分局分局长
李 迪 政策法规股股长
杨东旭 食药品稽查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药品化妆品监管股,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及工作统计等相关工作。
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印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