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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6日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承县政知字〔2016〕24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度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5〕44号)及《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精神要求,经2016年8月5日县政府第十五届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2015年度退役士兵及2016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做好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确定安排工作对象,强化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今年我县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将转业士官仍作为安置重点,实行政府指令性分配,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一律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自找接收单位,单位同意接收的安置办给予办理安置手续。对档案材料不实,2005年以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业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以及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办理落户手续,其党团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
二、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对政府指令性分配的转业士官、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要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自报到之日起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按照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404元,退役士兵补助6个月,转业士官工资部队发至2016年7月份,8月份以后由接收单位发放,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强力推进役士兵自谋职业。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具体办理程序,补助标准按《承德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规定执行。县财政必须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足额拨付到民政专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保证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下发退役士兵安置文件无条件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甚至拒收,对因不落实政府安置文件而出现问题的单位,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对涉及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逾期不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士兵取消分配资格。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