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对行政许可决定有争议的;
(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公民处以1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九)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十)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十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十二)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十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局法制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执法职责、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局法制股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要按照本省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执法承办股室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执法承办股室在送法制股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股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股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条 法制股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股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法制股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主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签字。聘请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应当签字。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股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股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股提出复审建议。法制股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股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股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第承办股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公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