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承德县国土资源局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 | CG21GT—CF-0001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 免予处罚。 | |
B | 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 免予处罚。 | |||||||
C | 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耕地以外的其它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责令退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1)建设用地不超过10亩的;(2)未利用地不超过5亩的;(3)耕地以外的其它农业用地不超过2亩的。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 |||||
B | 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1)建设用地10亩以上不超过15亩的;(2)未利用地5亩以上不超过10亩的;(3)耕地以外的其它农业用地2亩以上不超过5亩的。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 |||||||
C | 非法占用下列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1)建设用地15亩以上的;(2)未利用地10亩以上的;(3)耕地以外的其它农业用地5亩以上不超过10亩的。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违反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业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面积10亩以上的。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B | 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耕地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 |||||||
C | 非法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建筑物筑物,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2 | CG21GT—CF-0002 | 农村村民个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少。 |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能主动停止,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有造成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损失。 |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主动停止,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形成违法事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
3 | CG21GT—CF-0003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无造成不良后果。 | A | 能停止非法转让行为且无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B | 经批评教育,能自觉纠正非法转让行为且无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C | 经批评教育,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一般不良后果。 | A | 非法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罚款。 | |||||
B | 非法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5%罚款。 | |||||||
C | 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 | A | 非法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0%罚款。 | |||||
B | 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超过40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5%罚款。 | |||||||
C | 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40万元以上。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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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4 | CG21GT—CF-0004 | 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5、《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无造成不良后果。 | A | 能停止非法转让行为且无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B | 经批评教育,能自觉纠正非法转让行为且无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C | 经批评教育,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一般不良后果。 | A | 非法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1%罚款。 | |||||
B | 非法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3%罚款。 | |||||||
C | 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5%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 | A | 非法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罚款。 | |||||
B | 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超过40万元。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0%罚款。 | |||||||
C | 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40万元以上。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9%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5 | CG21GT—CF-0005 | 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少。 | A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未超过1亩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超过3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耕地开垦费1.1倍的罚款。 | |
B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亩以上未超过2亩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亩以上未超过4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耕地开垦费1.2倍的罚款。 | |||||||
C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亩以上不超过2.5亩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4亩以上未超过5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耕地开垦费1.3倍的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的损失不严重。 | A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5亩以上未超过3亩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未超过6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耕地开垦费1.4倍的罚款。 | |||||
B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未超过3.5亩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亩以上未超过7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 | |||||||
C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5亩以上未超过4亩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7亩以上未超过8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耕地开垦费1.6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 A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亩以上未超过4.8亩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8亩以上未超过9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耕地开垦费1.7倍的罚款。 | |||||
B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8亩以上未超过5亩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9亩以上未超过10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耕地开垦费1.8倍的罚款。 | |||||||
C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耕地开垦费1.9倍的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6 | CG21GT—CF-0006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的。 | A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B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的。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 | |||||||
C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建设用地面积10亩以上不超过20亩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在5亩以下的;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建设用地面积20亩以上不超过50亩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5亩以上不超过8亩的;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的。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 |||||
B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建设用地面积50亩以上不超过80亩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8亩以上不超过10亩的; 3、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用地面积10亩以上不超过15亩的。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 | |||||||
C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建设用地面积80亩以上不超过110亩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 3、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用地面积15亩以上的。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建设用地面积110亩以上不超过150亩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面积不超过5亩的; 3、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 | |||||
B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建设用地面积150亩以上不超过200亩的;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面积在5亩以上的; 3、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面积1亩以上不超过3亩的。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 | |||||||
C |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建设用地面积200亩以上的; 2、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7 | CG21GT—CF-0007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无造成不良后果。 | A | 能停止非法转让行为且无造成不良后果。 | 免于处罚。 | |
B | 经批评教育,能自觉纠正非法转让行为且无造成不良后果或已消除不良后果,非法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或土地面积不超过2亩。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罚款 | |||||||
C | 经批评教育,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6%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一般不良后果。 | A | 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7%罚款 | |||||
B | 经批评教育能停止违法行为,但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的态度不积极,非法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8%罚款 | |||||||
C | 经批评教育能停止违法行为,但拒绝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0%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 | A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行为,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2%罚款。 | |||||
B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行为,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超过40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15%罚款。 | |||||||
C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行为,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国土部门调查处理,非法所得额在4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20%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8 | CG21GT—CF-0008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少。 | A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超过3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 |
B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超过35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土地复垦费1.1倍的罚款。 | |||||||
C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超过4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土地复垦费1.2倍的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的损失不严重。 | A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超过45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土地复垦费1.3倍的罚款。 | |||||
B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超过5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土地复垦费1.4倍的罚款。 | |||||||
C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超过55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土地复垦费1.5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 A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超过6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土地复垦费1.6倍的罚款。 | |||||
B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超过65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土地复垦费1.7倍的罚款。 | |||||||
C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超过7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土地复垦费1.9倍的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9 | CG21GT—CF-0009 |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少。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构筑物的,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自行拆除且没有形成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损失。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的。 | 责令限期拆除。 | ||||||
10 | CG21GT—CF-0010 |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少。 | 对违反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的,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自行拆除且没有形成或已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损失。 | 对违反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占用非农用地的,经批评教育仍不停止的。 | 责令限期拆除。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1 | CG21GT—CF-0011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少。 | A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超过15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B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超过2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C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超过25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的损失不严重。 | A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超过3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 |||||
B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超过35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2倍的罚款。 | |||||||
C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超过4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4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 A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超过45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6倍的罚款。 | |||||
B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超过5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8倍的罚款。 | |||||||
C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超过6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1.9倍的罚款。 | |||||||
12 | CG21GT—CF-0012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少。 | A | 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 | 责令恢复原状,免予罚款。 | |
B |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乱涂乱画,但图形字迹尚可辨。 | 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罚款。 | |||||||
C |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乱涂乱画,图形字迹分辨不清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100元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的损失不严重。 | A | 擅自移动或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元罚款。 | |||||
B | 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拒不改正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400元罚款。 | |||||||
C | 主观故意毁损或人为损毁严重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 A |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涂改,图形及字迹无法恢复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800元罚款。 | |||||
B | 故意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且造成一定损失,且无法修复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900元罚款。 | |||||||
C |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盗取,且不见踪迹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950元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3 | CG21GT—CF-0013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违法进行开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少。 | A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农业开发,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B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农业开发,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C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未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情节一般,造成的损失不严重。 | A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荒山、荒地不超过10公顷的。 | 拆除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 | |||||
B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荒山、荒地10公顷以上不超过20公顷的。 | 拆除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 | |||||||
C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荒山、荒地20公顷以上不超过30公顷的。 | 拆除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损失。 | A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上不超过50公顷的。 | 拆除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
B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荒山、荒地50公顷以上不超过100公顷的。 | 拆除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 | |||||||
C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荒山、荒地100公顷以上的。 | 拆除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9元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4 | CG21GT—CF-0014 |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 | 《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情节较轻,不够成犯罪的。 | 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对违法人进行批评教育。 | |||
严重 | 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CG21GT—CF-0015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少。 | A | 1、擅自采矿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内的;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 |
B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 |||||||
C | 擅自开采特定矿种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内的。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的损失不严重。 | A | 1、擅自采矿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 |||||
B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 |||||||
C | 擅自开采特定矿种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 A | 擅自采矿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 | |||||
B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以下的罚款。 | |||||||
C | 擅自开采特定矿种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9%以下的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6 | CG21GT—CF-0016 |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 《矿产资源法》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4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数额较少的。 | A | 非法买卖金额20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0.2倍罚款。 | |
B | 非法出租金额20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0.2倍罚款。 | |||||||
C |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金额20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0.2倍罚款。 | |||||||
一般 |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数额较大的。 | A | 非法买卖金额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0.5倍罚款。 | |||||
B | 非法出租金额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0.5倍罚款。 | |||||||
C |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金额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0.5倍罚款。 | |||||||
严重 |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数额巨大的。 | A | 非法买卖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0.9倍罚款。 | |||||
B | 非法出租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0.9倍罚款。 | |||||||
C |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0.9倍罚款。 | |||||||
17 | CG21GT—CF-0017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造成损失轻微的。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大、造成损失轻微的。 |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额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吊销采矿许可证。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造成矿产资源 损失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8 | CG21GT—CF-0018 | 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不超过1万元的。 | A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或已经消除不良后果的。 | 免予罚款。 | |
B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不超过0.5万元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的罚款。 | |||||||
C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在0.5万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10%的罚款。 | |||||||
一般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 A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15%的罚款。 | |||||
B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20%的罚款。 | |||||||
C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25%的罚款。 | |||||||
严重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A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 | 责令期限改正,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30%的罚款。 | |||||
B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在30万元以上不超过40万元的。 | 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35%的罚款。 | |||||||
C | 资源破坏损失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 | 吊销采矿许可证,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45%的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9 | CG21GT—CF-0019 |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的。 | A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B |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经批评教育后超过15日仍未提供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以罚款3000元。 | |||||||
C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批评教育后超过7日仍表示拒绝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以罚款5000元。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因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受过处罚一次的,再次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以罚款1万元。 | |||||
B | 因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受过处罚一次的,再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以罚款2万元。 | |||||||
C | 故意提供虚假的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资料外的其他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资料,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以罚款3万元。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故意提供虚假的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资料,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以罚款4万元。 | |||||
B | 故意提供虚假的保护环境资料资料,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以罚款4.9万元。 | |||||||
C | 故意提供虚假的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或保护环境资料受过处罚二次的,再次弄虚作假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20 | CG21GT—CF-0020 | 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 | A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1%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
B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1-2%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 | |||||||
C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2-5%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 |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不严重的。 | A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5-1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3万元。 | |||||
B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10-2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4万元。 | |||||||
C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20~3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5万元。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 | A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20~3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7万元。 | |||||
B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30-50%,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勘查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8万元。 | |||||||
C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50%以上,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勘查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9.9万元。 | |||||||
21 | CG21GT—CF-0021 | 未经批准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进行试采的 。 | A |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
B | 经责令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 | |||||||
C |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 | |||||||
一般 | 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 | A |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 | |||||
B | 经责令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 | |||||||
C |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 |||||||
严重 |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 | A |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万元。 | |||||
B | 经责令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 | |||||||
C |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9万元。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22 | CG21GT—CF-0022 | 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或拒绝检查、弄虚作假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已领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工、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1、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2、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轻微 | 经批评教育能立即改正的。 | A | 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 | |
B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 | |||||||
C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A | 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 | |||||
B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 |||||||
C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 |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A | 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吊销勘查许可证。 | |||||
B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吊销勘查许可证。 | |||||||
C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吊销勘查许可证。 | |||||||
23 | CG21GT—CF-0023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情节轻微,可以一周以内恢复且未导致矿区外资源被非法开采的。 | 免予处罚。 | |
B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地面标志,一周以内恢复困难,未导致矿区外资源被非法开采的。 | 责令限期恢复。 | |||||||
C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地面标志,一月以内恢复困难,未导致矿区外资源被非法开采的。 | 责令限期恢复。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导致矿区外被非法开采的资源价值在1万元以内的。 | 责令限期恢复,处以1000元罚款。 | |||||
B | 导致矿区外被非法开采的资源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处以3000元罚款。 | |||||||
C | 导致矿区外被非法开采的资源价值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处以6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无法恢复的。 | 责令限期恢复,处以1万元罚款。 | |||||
B | 导致矿区外被非法开采的资源价值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处以2万元罚款。 | |||||||
C | 导致矿区外被非法开采的资源价值在4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恢复,处以3万元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24 | CG21GT—CF-0024 |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的。 | 经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经批评教育后,仍没有缴纳应缴纳的费用,构成违法事实的。 |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经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 | 吊销采矿许可证。 | ||||||
25 | CG21GT—CF-0025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经批评教育后,超过半个月仍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26 | CG21GT—CF-0026 |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 | A | 违法所得不超过1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 | |
B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罚款。 | |||||||
C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 | A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罚款。 | |||||
B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超过8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 | |||||||
C | 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A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万元罚款。 | |||||
B | 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上不超过40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罚款。 | |||||||
C | 违法所得400万元以上。 | 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27 | CG21GT—CF-0027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纳费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的滞纳金。 纳费人未按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仍拒不缴纳的,没收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全部矿产品和销售收入;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1个月之内未缴纳的。 | A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3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1倍罚款。 | |
B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15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1.1倍罚款。 | |||||||
C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25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1.2倍罚款。 | |||||||
一般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1个月至2个月之内未缴纳的。 | A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35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1.3倍罚款。 | |||||
B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45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1.4倍罚款。 | |||||||
C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55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1.5倍罚款。 | |||||||
严重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2个月至3月之内未缴纳的。 | A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65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1.7倍倍罚款。 | |||||
B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75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1.8倍罚款。 | |||||||
C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85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2倍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3个月以上未缴纳的。 | A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90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2.5倍罚款。 | |||||
B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120天未缴纳的。 | 处以应缴额的2.9倍罚款。 | |||||||
C |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150天以上未缴纳的。 | 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28 | CG21GT—CF-0028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纳费人采用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 | A | 不缴或少缴额不超过2000元的。 | 处以应缴额2倍罚款。 | |
B | 不缴或少缴额为2000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 | 处以应缴额2.5倍罚款。 | |||||||
C | 不缴或少缴额为5000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 | 处以应缴额3倍罚款。 | |||||||
一般 | 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1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 | A | 不缴或少缴额为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 | 处以应缴额3.1倍罚款。 | |||||
B | 不缴或少缴额为2万以上不超过3.5万元的。 | 处以应缴额3.5倍罚款。 | |||||||
C | 不缴或少缴额为3.5万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 | 处以应缴额4倍罚款。 | |||||||
严重 | 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 | A | 不缴或少缴额为5万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 | 处以应缴额4.2倍罚款。 | |||||
B | 不缴或少缴额为7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 | 处以应缴额4.5倍罚款。 | |||||||
C | 不缴或少缴额为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应缴额4.9倍罚款,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29 | CG21GT—CF-0029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的。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经批评教育,未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万元。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或构成犯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9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0 | CG21GT—CF-0030 | 地质勘查资料违法行为的。 |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2、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3、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4、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的。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的。 | A |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
B |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
C |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
D |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经责令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 |||||
B | 经责令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 |||||||
C | 经责令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 |||||||
D | 经责令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B | 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C | 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D | 经责令未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万元,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31 | CG21GT—CF-0031 |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B | 经批评教育,仍没有报送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报送。 | |||||||
C | 超过责令报送的限期后5天之内有报送的。 | 免予罚款。 | |||||||
一般 | 超过责令报送的期限后30天之内不报送的。 | A | 超过责令报送的限期后5天以上不超过10天不报送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B | 超过责令报送的限期后10天以上不超过20天不报送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
C | 超过责令报送的限期后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不报送的。 | 处以25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责令报送的期限后一个月以上不报送的。 | A | 超过责令报送的限期后30天以上不超过40天不报送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
B | 超过责令报送的限期后40天以上不超过50天不报送的。 | 处以4000元罚款。 | |||||||
C | 超过责令报送限期后50天以上不报送的。 | 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
32 | CG21GT—CF-0032 |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 | 《河北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B | 经批评教育后,在超过责令限期后的五日内能主动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
C | 经批评教育后,没有停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经批评教育后,在超过责令限期拒不改正,且原违法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 | 书面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 |||||
B | 超过责令限期拒不改正,且原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 | 书面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 | |||||||
C | 超过责令限期拒不改正,且原违法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 | 书面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超过责令限期拒不改正,且原违法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不超过13万元的。 | 吊销采矿许可证,处以6万元罚款。 | |||||
B | 超过责令限期拒不改正,且原违法所得额在13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 | 吊销采矿许可证,处以8万元罚款。 | |||||||
C | 超过责令限期拒不改正,且原违法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吊销采矿许可证,处以9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33 | CG21GT—CF-0033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赞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B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C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5万元、个人处1.5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B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6万元、个人处2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C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8万元、个人处2.5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造成严重负面的影响。 | A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万元、个人处3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B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5万元、个人处4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C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9万元、个人处4.9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34 | CG21GT—CF-0034 | 未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2、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轻微 | 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 | |
B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 | |||||||
C | 未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11万元的罚款。 | |||||
B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15万元的罚款。 | |||||||
C | 未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A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35万元的罚款。 | |||||
B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40万元的罚款。 | |||||||
C | 未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49万元的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35 | CG21GT—CF-0035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B | 经责令,逾期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承担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 | |||||||
C | 经责令,逾期不治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承担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 | |||||||
一般 | 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1万元。 | |||||
B | 经责令,逾期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承担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罚款15万元。 | |||||||
C | 经责令,逾期不治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承担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罚款20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A | 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万元。 | |||||
B | 经责令,逾期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承担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罚款40万元。 | |||||||
C | 经责令,逾期不治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承担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罚款49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36 | CG21GT—CF-0036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2、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3、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轻微 | 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B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C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所得评估费1.1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B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以所得费用1.1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施工单位处工程款2.2%的罚款。 | |||||||
C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A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所得评估费1.5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B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以所得费用1.5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款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C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有资质等单位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 单位责令停业整顿。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37 | CG21GT—CF-0037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侵占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
B | 损毁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
C | 破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
一般 | 造成负面影响的。 | A | 侵占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1万元。 | |||||
B | 损毁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1.5万元。 | |||||||
C | 破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2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A | 侵占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3万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B | 损毁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4万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C | 破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4.9万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38 | CG21GT—CF-0038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条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下;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内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 | A | 逾期不注销的 | 限期整改 | |
B | 逾期不变更的 | 限期整改 | |||||||
C | 逾期不备案的 | 限期整改 |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2个月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 | A | 逾期不注销的 |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B | 逾期不变更的 |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C | 逾期不备案的 | 限期整改,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 | A | 逾期不注销的 |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处4000元罚款。 | |||||
B | 逾期不变更的 |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C | 逾期不备案的 |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处9000元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39 | CG21GT—CF-0039 |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 《测绘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尚未投入使用,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免予罚款。 | |
B |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未造成损失,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C |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未造成损失的,经批评教育改正迟缓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未造成损失,经批评教育改正迟缓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B |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已投入使用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内的,但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C |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内,但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投入使用造成损失在3万至5万元且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B |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造成损失在3万至5万元且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C |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投入使用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9.8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40 | CG21GT—CF-0040 | 擅自采用国际坐标或者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测绘项目在10万元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B | 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测绘项目在10万至30万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C | 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测绘项目在3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擅自发布1条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B | 擅自发布1至3条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C | 擅自发布3条以上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擅自发布1条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B | 擅自发布1至3条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C | 擅自发布3条以上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9.8万元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41 | CG21GT—CF-0041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没有取得非法收入,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1倍罚款。 | |
B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取得非法收入1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1.2倍罚款。 | |||||||
C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取得非法收入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1.3倍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取得非法收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1.4倍罚款。 | |||||
B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取得非法收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罚款。 | |||||||
C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取得非法收入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6倍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取得非法收入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处测绘约定报酬1.7倍罚款。 | |||||
B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取得非法收入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处测绘约定报酬1.8倍罚款。 | |||||||
C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取得非法收入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处测绘约定报酬1.9倍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42 | CG21GT—CF-0042 | 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名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誉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未取得非法收入,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1倍罚款。 | |
B | 取得非法收入在1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测绘约定报酬1.2倍罚款。 | |||||||
C | 取得非法收入在1万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测绘约定报酬1.3倍罚款,停业整顿。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取得非法收入在3万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测绘约定报酬1.4倍罚款,停业整顿。 | |||||
B | 取得非法收入在5万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罚款,停业整顿。 | |||||||
C | 取得非法收入在10万至3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测绘约定报酬1.6倍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取得非法收入在30万至5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测绘约定报酬1.7倍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B | 取得非法收入在50万至100万元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8倍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C | 取得非法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9倍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43 | CG21GT-CF-0043 | 违法发包、转包测绘项目的。 | 《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测绘项目在10万元以内,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1倍罚款。 | |
B | 测绘项目在10万至30万元,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2倍罚款。 | |||||||
C | 测绘项目在30万元以上,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3倍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测绘项目在10万元以内,违法情节一般且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4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B | 测绘项目在10万至30万元,违法情节一般且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C | 测绘项目在30万元以上,违法情节一般且造成一定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6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项目在10万元以内,违法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7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限于转包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B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项目在10万至30万元,违法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8倍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限于转包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C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项目在30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测绘约定报酬1.9倍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限于转包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44 | CG21GT—CF-0044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的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 | A | 测绘项目在10万元以下的 。 | 1、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重测费用1.1倍罚款; 2、处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1万元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
B | 测绘项目在10万至30万元的。 | 1、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重测费用1.2倍罚款; 2、处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1.5万元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
C | 测绘项目在30万至50万元的。 | 1、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重测费用1.3倍罚款; 2、处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2万元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的。 | A | 测绘项目在50万至70万元的。 | 1、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重测费用1.4倍罚款; 2、处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2.5万元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
B | 测绘项目在70万至90万元的。 | 1、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重测费用1.5倍罚款; 2、处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3万元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
C | 测绘项目在90万至110万元的。 | 1、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重测费用1.6倍罚款; 2、处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3.5万元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 | A | 测绘项目在110万至150万元的。 | 1、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重测费用1.7倍罚款; 2、处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4万元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B | 测绘项目在150万至300万元的。 | 1、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重测费用1.8倍罚款; 2、处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4.5万元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C | 测绘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 | 1、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重测费用1.9倍罚款; 2、处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4.9万元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45 | CG21GT-CF-0045 | 破坏或移动测量标志的。 | 《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以及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A | 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B | 造成损失在1万至3万元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
C | 造成损失在3万至5万元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A | 造成损失在5万至7万元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 |||||
B | 造成损失在7万至9万元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C | 造成损失在9万至11万元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 | A | 造成损失在11万至13万元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 | |||||
B | 造成损失在13万至15万元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4.5万元罚款。 | |||||||
C | 造成损失在15万元以上的。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并处4.9万元罚款。 | |||||||
承德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 | |||||||||
事项 序号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46 | CG21GT—CF-0046 | 外国单位或个人非法在我国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 | 《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A | 测绘项目在10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于2万元罚款。 | |
B | 测绘项目在10万至30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于3万元罚款。 | |||||||
C | 测绘项目在30万至50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于4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造成损失不严重的。 | A | 测绘项目在50万至70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于6万元罚款。 | |||||
B | 测绘项目在70万至90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于8万元罚款。 | |||||||
C | 测绘项目在90万至110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于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 | A | 测绘项目在110万至150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于20万元罚款,责令限期离境。 | |||||
B | 测绘项目在150万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 处于49万元罚款,责令限期离境。 | |||||||
C | 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