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办〔2018〕36号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承德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承德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品销售管理,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确保矿产品销售计量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承德县境内生产的铁选、煤炭等矿产及加工企业,均纳入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条 监控系统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和数字化传输技术,加强对矿产品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对矿产企业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监控系统推行工作由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县监控中心”),负责全县监控系统推行工作。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阶段和监控系统正式运行以后县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矿产品销售计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财政、税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乡镇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确保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县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监控系统的企业。
第六条 纳入监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填报《安装矿产企业销售计量监控系统登记表》,报税务部门和县监控中心。
第七条 新上企业或由于长期停产暂未安装监控系统的企业如恢复生产,须提前一个月以上向县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安装使用监控系统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八条 矿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要及时到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各矿产企业必须至少安装120吨位以上(含120吨位)、磅体长不少于9米的地磅一台,保证运输矿产品车辆在本企业地磅刷卡称重。
第十条 各矿产企业应为监控系统安装、调试、维修以及例行检查的工作人员、售后服务人员提供工作便利,以保障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凡是安装监控设施的企业,在购入原矿和销售矿产品时,必须在监控设施设备端逐车刷卡称重,将企业名称、货物重量等信息录入IC卡。
第十二条 各矿产企业在本企业地磅称重除原矿和铁精粉外其它货物时,需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未报告所造成监控数据不实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铁选企业、矿石破碎企业、矿石直接外销企业等矿产及加工企业必须建有全封闭的厂区,载重车辆(运输原矿和铁精粉的车辆)在唯一出口通行。
第三章 IC卡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矿产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在运输矿产品企业免费办理车辆信息IC卡,并持卡运输。无卡车辆不得在县境内运输矿产品。
IC卡分为长期卡和临时卡,长期卡在运输车辆信息未发生变化时供运输车辆长期使用;临时卡针对临时运输矿产品的车辆使用,由企业过磅员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办理车辆信息IC卡时,各车辆要在空载的情况下,携带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和驾驶证到运输矿产品企业采集车辆信息,将车牌号、皮重、车主等信息录入IC卡。
IC卡丢失、损毁的要及时补办。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矿产企业负责妥善管理安装在本企业的监控设备及数据传输光纤,各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矿产企业对安装在本企业的监控设备和数据传输光纤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保证安装在本企业的监控设备和数据传输光纤安全,防止被盗或人为损坏。如安装在本企业的监控设备和数据传输光纤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迅速报告监控中心,并由矿产企业承担维修或重换监控设备及数据传输光纤的全部费用。
(二)要保证设备24小时安全正常用电,企业进行生产设备检修、更改用电线路的,不得影响监控系统供电。确需断电的,要提前报县监控中心审批。
(三)严禁在监控系统连接任何其他设备,对架空、预埋的线路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车辆碾压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破坏,保证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四)要安排专人使用和管理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打开监控管理系统机柜,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县监控中心报告(电话:0314-3115263)。
第五章 税费管理
第十七条 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县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分局等有关税费征收管理部门以监控数据为主要征收参考依据,并不断完善税费征收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监控中心要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汇总,及时与税务部门统计的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重点稽查。
第六章 奖罚
第十九条 设置举报奖励。对不按规定在企业刷卡称重,逃避监控,私自运输矿产品行为企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监控中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14-3115263)。县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采取种种手段,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监控系统的,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监控设备的矿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造成监控设备损坏的,由该企业赔偿损失,更换设备。对人为故意破坏监控设备的企业,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打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规定刷卡称重,逃避监控,私自运输矿产品的企业,造成偷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因强行向境外运输矿产品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并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企业,视为抗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除追缴其拒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未履行职责分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矿产品计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此文发至各相关企业)
政策解读:《承德县矿产品销售计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承县政办〔2018〕36号)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