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时,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局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音像信息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存在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等;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执法行为;
(五)随机抽查、举行听证行为;
(六)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七)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根据各执法股室情况,进行相应的设备配备:
(一)为具有现场执法职能的执法股室配备至少两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二)信访接待室内配备监控设备,外出接待信访工作人员至少配备一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便携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各执法股室负责执法记录仪保管和养护,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
第七条 执法股室或执法人员对配备的执法音像设备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或者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遗失按价赔偿,全局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